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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日期:4/25/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近年來網路購物風氣漸盛,改變消費者購物交易模式,在網路購物結帳時除支付原本商品金額外,有時需額外負擔運費,此時店家應開立多少金額的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甲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網站規定需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者才免支付運費,未達1,000元者需額外負擔50元運費。
小明在該網站購買商品金額700元,另支付運費50元,故該筆訂單銷售價格總計750元,甲公司應按75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小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商品所收取的全部代價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