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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發布日期:4/30/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
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
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
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
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
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
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
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