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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5/23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 (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

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

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 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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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

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

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

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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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

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

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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