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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再行移轉者,將追繳房地合一稅額
發布日期:8/9/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
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
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
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
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
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
有1.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
2.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
或3.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
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
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
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
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