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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華民國財政部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8/11/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
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
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
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