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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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
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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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
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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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
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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