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之扣繳稅務處理及申報指南
發布日期:1/29/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為了提供正確的稅務指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說明,當公、教、軍、警、公私事業單位的職工因工作獲得各類補助時,這些補助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的規定,應視為薪資收入。因此,當工作單位向員工提供眷屬喪葬補助時,扣繳單位必須依法扣繳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然而,若補助來自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的規定提撥,這些喪葬補助費則被視為其他所得,根據財政部79年的規定,在給付時不需扣繳,扣繳單位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的規定,在次年1月底前進行單獨申報。
進一步說明,如果員工本人不幸去世,由營利事業給付的喪葬費用,應按照財政部86年的相關規定,計入死者遺產總額並徵收遺產稅,而不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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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體案例來說,假設A公司的員工甲眷屬於112年度逝世,公司提供的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計入甲的當年薪資所得,並進行扣(免)繳憑單申報,而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的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視為其他所得,無需扣繳,但應進行單獨申報,若A公司員工乙於112年度逝世,公司提供的喪葬補助費100,000元則計入乙的遺產總額,應繳納遺產稅,而免於所得稅。
最後,該局提醒,對於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的不同稅務處理,扣繳單位如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或透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