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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調高遺產稅扣除額適用範圍擴大至自113年1月1日起的繼承案件
發布日期:2/20/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自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適逢新年度初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該局爰提醒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才可以適用調高後的各項金額。
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12月間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甲君母親仍健在。
繼承人在113年2月初向國稅局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適用調整前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
也就是說,甲君遺產稅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子女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x2人)、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至於甲君生前用來代步的汽車,因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不計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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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而不是申報日作為適用基準點。
民眾若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