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須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小規模事業外
發布日期:2/2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此項納稅義務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
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然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起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但仍須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未依時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根據所得稅法第79條的規定,製發滯報通知書。
未及時補辦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的規定,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或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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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了此種情況下的加徵滯報金的計算方式。
在案例中,個人未依限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無需繳納結算稅額,但仍需依據已核定的所得額按適用的稅率計算滯報金額。
國稅局也提醒經營非小規模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