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逾期應付款項處理:時效消滅轉列其他收入,待給付時再列入營業外支出
發布日期:2/28/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業所得稅時,若存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的應付款項,應在時效消滅的當年度,將此類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待款項實際支付時,則需作為營業外支出進行帳務處理。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帳面上記載的未支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形式的債務,如果逾過請求權時效且仍未支付,則必須在該時效消滅的年度將其記入其他收入。
在款項被實際支付時,這筆款項應記作營業外支出。
{{AD}}
以A公司的例子來說,該公司在110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有一筆600萬元的應付帳款,其中包括一筆自108年度起即未支付的100萬元應付帳款。
由於該筆款項已超過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的2年請求權時效,根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該筆款項必須轉列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從而調整課稅所得額,並需補繳20萬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避免補稅風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詳細檢視帳面上的應付款項,特別是那些可能已逾時效而需轉列為其他收入的款項。
若納稅人對此有疑問,可透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訪問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並使用「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