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動保處
苗栗縣府加強稽查!觀賞魚用藥須領許可證,確保水族用藥安全與產業健全發展
發布日期:10/28/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為維護觀賞魚用藥安全與消費者權益,苗栗縣政府提醒轄內水族館及觀賞魚販售業者。
凡販售觀賞魚類用之動物用藥品,須依法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近期縣府在稽查中發現,仍有部分業者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即於店內或網路平台販售標示為動物用藥品的商品。
已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處以9萬至45萬元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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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動保處)
依法申請許可證 販售動物用藥需合格登記
縣府指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經審查通過後方得營業。
所謂「營業行為」,是指業者主動招攬他人購買動物用藥品的行為。
只要商品明確標示藥品名稱、效能與價格,並對外販售,不論是否設置實體店面,或僅透過網路、拍賣等平台販售,皆屬於營業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件數與實際獲利多寡並非判斷違法的依據,只要有販售行為即需依法申請許可。
辨識用藥標示 勿誤將藥品當水族用品
部分業者誤認觀賞魚用藥屬於一般水族用品,未留意包裝上標示「動物藥製字」或「動物藥入字」等字樣。
這些標示即代表該產品屬於動物用藥品,依法應持有販售許可證方可販售。
縣府呼籲業者務必詳閱產品標示,確認商品屬性並依法申請。
切勿因誤判而觸法受罰,共同維護水族產業的信譽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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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動保處)
非藥品不得宣稱療效 守護消費者用藥安全
苗栗縣政府同時提醒,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或宣稱具備預防。
治療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等療效,違者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查處。
此外,針對動物用處方藥品,必須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除製造商、進出口商、獸醫診療機構及防疫單位外,其他情形均需經執業獸醫師(佐)開立處方,方能買賣。
持續輔導與稽查 打造安全友善的水族環境
苗栗縣政府強調,為保障觀賞魚健康與民眾權益,將持續加強稽查與業者輔導。
確保所有販售行為均符合法令規範,並落實動物用藥品管理。
縣府也呼籲民眾與業者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不販售、不購買來路不明的藥品,建立安心的消費環境。
讓水族產業在安全與法治的基礎上穩健發展,讓每一尾魚都能健康悠游、讓業者經營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