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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稅協定的重要性:避免境外所得溢繳稅額,確保權益不受損
發布日期:11/25/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租稅協定助力營利事業減稅,未申請或導致損失
營利事業取得來自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國家的所得時,可依協定申請減免或優惠稅率,降低在他國的稅務負擔。
然而,如果未申請適用協定,導致溢繳稅額的情況,這些多繳的國外稅額將無法申報扣抵我國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國稅局解析法律條文,提醒企業注意申報細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的營利事業,應對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根據《所得稅法》第124條,凡中華民國與他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執行。
因此,當企業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的所得,如該協定規定該筆所得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企業應優先向該國申請適用協定。
若未申請導致溢繳,這些稅額將依相關查核規定不得扣抵。
實例解析:申請租稅協定的重要性
舉例來說,我國某甲公司於111年度從越南取得500萬元服務收入,並在越南繳納100萬元稅款後,申報扣抵境外所得稅。
然而,我國與越南已簽訂租稅協定,根據協定規定,若該公司在越南未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其營業利潤僅由我國課稅,越南應免予課稅。
但由於甲公司未向越南申請適用該協定,導致溢繳稅款100萬元,最終遭國稅局剔除扣抵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把握租稅協定機會,避免不必要損失
國稅局呼籲,企業在處理境外所得時,應詳細了解是否適用租稅協定的稅務優惠條款,並及時向來源國申請減免,以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應留意相關申報規定,避免因疏忽導致溢繳稅款的情形發生。
諮詢與服務資源,助力企業妥善應對稅務問題
企業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獲取更詳盡的指導與協助,確保稅務申報無誤,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