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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外基金須知:處分所得需合併課稅,避免漏報風險
發布日期:11/25/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王秉程 整理報導
國外基金所得不免稅,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規範
營利事業在投資國外基金時,須特別留意處分所得的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停徵所得稅的適用僅限於《證券交易稅條例》中所稱的我國有價證券,而不包括由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
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需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進行課稅,而非免稅範疇。
國內外基金的區分與課稅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基金可分為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
國內基金:指在我國登記註冊並發行的基金,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中的有價證券範疇。
處分所得在停徵期間可免徵所得稅,但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國外基金:指在我國以外地區登記註冊,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並經我國政府核可的基金。
處分國外基金所得屬境外投資所得,需與國內所得合併申報,適用所得稅規範。
實例解析:漏報所得的風險與處罰
某甲公司於110年度透過A銀行向國外基金公司申購基金,並於111年度贖回,獲得處分利得200萬元。
然而,由於甲公司誤以為該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條款,未申報此筆利得。
嗣後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補稅40萬元,並依規定處以罰款。
孳息與基金轉換交易同樣需課稅
除了處分所得外,國外基金配發的孳息或進行基金轉換所認列的收益,也屬於境外所得,需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國稅局提醒,基金的「國內」或「國外」屬性,應以登記註冊地為準,而非以基金的投資地區或申購贖回地點來判斷。
國稅局溫馨提醒:正確申報,保障權益
為避免因未按規定申報而遭補稅或處罰,營利事業應仔細區分基金性質,正確申報處分所得及其他收益。
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造訪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透過「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查詢相關資訊。
正確申報不僅是遵守稅法的基本義務,也是確保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