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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發布日期:9/29/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
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 之外國營利事業。
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
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
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
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
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
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
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
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
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
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