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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居民眾遭遷出戶籍之後,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收入,扣繳義務人需依照非居住者標準進行扣繳
發布日期:1/30/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的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即居住者)定義如下:
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總計超過31天。
2.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總計1天以上但不超過31天,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
3.無固定住所但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超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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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那些不符合上述居住者定義的人被視為非居住者,當非居住者有依所得稅法第88條應扣繳的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支付時按照規定的扣繳率扣除稅款,例如,甲先生是一名房東,自111年起在國外居住超過2年且已被遷出戶籍,其房客乙先生是一名營業人,在112年每月5日支付給甲先生新台幣50,000元的租金。
由於甲先生是非居住者,乙先生作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第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從租金中扣除20%(即10,000元)的稅款。根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的規定,乙先生必須在支付租金後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扣除的稅款繳納至國庫並申報扣繳憑單。
高雄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所得時,應確認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避免扣繳和申報錯誤,影響個人權益。扣繳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的“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既快速又方便。
如有扣繳申報方面的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訪問高雄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k.gov.tw),並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系統「國稅小幫手」進行查詢。